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7,北簡,7224,201903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72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紀威即信全衛生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志民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3 月8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應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之裁判費。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繳上訴之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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