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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98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方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吉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2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陸佰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零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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