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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775號
原 告 林俊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莎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參萬壹仟玖佰參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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