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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830號
原 告 陳俊安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劉猷祺
上列原告與被告眾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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