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7,北補,2596,2018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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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596號
原 告 童雯華
被 告 曾莉喬(原名:曾月媚、曾書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前段部分為:「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8萬元。
後段部分為:「並自107年12月1日起至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8萬元予原告」,此部分核屬將來給付之訴,且係因定期收益涉訟,惟期間未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推定其存續期間為10年,並據此核定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960萬元(計算式:8萬元x12x10=960萬元)。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78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7,82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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