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8,北小,1080,201903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1080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2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