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8,北小,1190,2019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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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1190號
原 告 陳月卿
訴訟代理人 黃筱蓉
被 告 王順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轉帳錯誤,爰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等語。

本件被告之住所在澎湖縣,有其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8 年1 月9 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004855 號函附之帳戶資料在卷可稽。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即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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