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8,北小,1226,2019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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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1226號
原 告 陳承祖
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黃憶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於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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