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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246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被 告 謝承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向本院起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1,000元,屬小額訴訟案件,且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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