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8,北小,2882,2019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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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2882號
原 告 鄭宇哲
被 告 蕭永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宜蘭縣宜蘭市,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件在卷可稽,依上述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

另查原告所提出之租賃契約第16條固約定雙方同意由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惟該契約之當事人為原告及訴外人皇冠賓力國際有限公司,被告並非該契約之當事人,自無民事訴訟法第24條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且被告已提出書狀請求移轉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上述規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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