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8,北小,3222,201909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322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進添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8年7月18日起訴請求被告林進添清償借款,惟查,被告林進添(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於108年3月21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附卷可稽,則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

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