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8,北小,3249,2019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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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小字第3249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瀨耕一

訴訟代理人 莊友仁

被 告 李榮成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小字第324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9 月3 日下午5 時在本庭第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9,127元,及自民國108 年5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600 元,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9,127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民國106 年10月8 日騎乘BQT855號機車,過失造成原告所承保車輛經原告理賠後,依保險代位法律關係請求等情,已經原告提出保單、賠款同意書、交通事故分析研判表等為證,可以認定被告有過失,經扣除折舊後及斟酌事故發生之情形,認為被告應負擔百分之七十之過失責任,故被告應賠償工資新台幣5,954 元、零件新台幣9,489 元、烤漆新台幣11,881元之百分之七十,並判決如主文第一項及駁回其他主張。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四、被告當庭捨棄上訴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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