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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373號
原 告 謝馥雅
訴訟代理人 黃玉雪
被 告 王傑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略。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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