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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522號
原 告 旺順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燕如
訴訟代理人 蘇正升
被 告 陳俊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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