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8,北建簡,39,202006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建簡字第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正今水電工程行即何俊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享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5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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