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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9633號
原 告 李承恩即詮華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李紹平
被 告 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八年度建字第三四九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給付票款之裁判,涉及本票債權之原因關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八年度建字第三四九號給付工程款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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