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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保險小字第9號
原 告 蕭宗宏
被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高琮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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