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8,北保險簡,12,201903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保險簡字第12號
原 告 羅日成
被 告 羅守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險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於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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