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8,北司補,2210,201912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司補字第2210號
聲 請 人 沃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良
代 理 人 陳鳳暘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怡海雲端服務有限公司間減少報酬等聲請調解事件,因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66,250元,應繳納聲請費1,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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