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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司調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台北教區
法定代理人 洪山川
代 理 人 魏慈歆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認不動產所有權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按聲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並宜記載其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明定。
次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請求確認其為坐落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弄0 號1 樓不動產之所有人等語,惟未繳納聲請費,亦未提出相對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地址,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25日以108 年度北司補字第115 號民事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31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可稽。
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憑,依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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