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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1008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陳鏡威
上列原告對被告孫信昌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告孫信昌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具狀陳明是否聲請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規定。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07年12月3日提起本件訴訟,惟被告孫信昌於民國 107年12月19日死亡,有本院收狀戳、被告戶籍謄本在卷,被告孫信昌既於起訴後死亡,訴訟程序當然停止,爰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查明補正被告孫信昌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有記事戶籍謄本,並陳明是否聲請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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