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8,北小,3193,2019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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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小字第3193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台北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湯景富
被 告 廖鳳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9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捌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仟捌佰陸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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