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8,北小,3392,2019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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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小字第3392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李逸洲
被 告 周美梨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8年9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同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一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柒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依卷內資料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可以准許。

二、事實:被告於民國95年1月25日向原告申請借款(帳號:000000000000000)使用,但違約,尚欠如主文。

三、理由:被告應依雙方的借款契約負責。

四、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免假執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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