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8,北小,3394,2019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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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08年度北小字第339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林鼎鈞

複代理人 陳立果

被 告 林基銘

訴訟代理人 方冠詠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小字第339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9 月17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9,685元,及自民國108 年6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台幣900元,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9,685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民國106 年10月12日駕駛1677J9號車,因未注意車前狀況過失撞及原告所承保之ATG2308 號車,經原告理賠等情,有原告所提之理賠收據,及本院依職權所調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可以佐證,依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所顯示,係由被告自後撞及原告所保車輛可以認定,被告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且無法認定原告所保車輛與有過失,經計算維修零件之折舊後,認為被告應賠償工資新台幣13,545元、零件新台幣6,140元,故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且駁回原告其餘之訴。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四、兩造當庭捨棄上訴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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