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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4000號
原 告 陳美祝
上列原告與被告「000000000000持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
且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必備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僅記載被告「000000000000持有人」,並未表明被告之真正姓名等;
且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萬元,應繳納裁判費1,0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2日以108 年度北補字第1569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並補正被告,該項裁定已於同月27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為證,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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