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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小字第425號
原 告 萬事盛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道
訴訟代理人 蘇正升
被 告 李正強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小字第425號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3 月5 日下午3 時12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6,250元,及自民國107 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86,250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民國104 年10月2 日向原告承租167N8 計程車,並定有租賃契約,但被告自107 年1 月17日起即違約,計至107年5 月21日原告自行尋獲本件計程車止,被告尚欠新台幣86,250元(經被告事後確認),本院認依兩造之租賃契約、被告確認未付租金之帳卡(本院卷第15、19頁),原告本件主張為有理由,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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