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518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誼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虎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1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