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8,北小,528,2019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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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小字第528號
原 告 隆安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秀菊

原 告 陳建成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健智

被 告 林添福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小字第52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3 月11日上午10時2 分在本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隆安交通有限公司新台幣8,100 元,及自民國108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陳建成新台幣4,458 元,及自民國108 年1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隆安交通有限公司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台幣8,100元、新台幣4,458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民國107 年3 月15日在台北市信義路五段150 巷401弄近松仁路旁違規迴車致原告隆安交通有限公司受有車號0000000 車體損害新台幣10500 元,租用該車營業之原告陳建成受有三日無法營業之營業損失新台幣4,458 元。

本院依交通事故現場圖認被告應負全部之過失侵權責任,經扣除車體折舊後,判決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並駁回未折舊之請求部分,如主文第三項。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五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四、原告當庭捨棄上訴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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