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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小字第615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顏錦義
訴訟代理人 黃耀鋒
被 告 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文澤
訴訟代理人 陳允靖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小字第615號給付電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3 月18日上午11時在本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971 元,及自民國108 年1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5,971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兩造簽有供電契約(電號:00000000000 ),供電地址為台北市○○街000 巷00弄00號5 樓之一,但被告積欠107 年8月至11月電費,總計新台幣5,971 元。
本院依兩造間之供電契約,認為原告本件主張有理由,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至於被告所述因為業主欠繳部分,屬於被告與其所述業主間之另一關係,被告仍應依系爭契約負責。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四、被告當庭捨棄上訴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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