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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960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芷英即陳月鳳之繼承人等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芷英即陳月鳳之繼承人等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萬參仟貳佰肆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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