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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07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魏嘉建
被 告 黃楷皓(原名:黃尊義、黃凱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8年3月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陸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玖仟玖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另新臺幣壹拾萬玖仟玖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陸佰伍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770元
合 計 1,7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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