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74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嘉盈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錦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禾磊藝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9 年2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9,077 元(計算式:本訴356,000 元+反訴423,097 元=779,077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2,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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