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7531號
原 告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訴訟代理人 周正華
劉祐伸
蘇信宗
被 告 方富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橞瀴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
複代理人 葉人中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鄒易池律師
江惠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六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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