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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保險簡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黃仕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險金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7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5,9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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