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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1964號
上 訴 人 石子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一○九年度北小字第一九六四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萬零壹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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