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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5087號
原 告 聖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舜
訴訟代理人 郭亘宣
蔡青蓉
楊瑜婷
被 告 陳美雲
黃宗煒(即黃賴玉蕊之承受訴訟人)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黃滄榮(即黃賴玉蕊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黃佩玲(即黃賴玉蕊之承受訴訟人)
黃慧文(即黃賴玉蕊之承受訴訟人)
黃惠珍(即黃賴玉蕊之承受訴訟人)
黃慧綺(即黃賴玉蕊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31日上午10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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