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保險簡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吳蓮英
訴訟代理人 王柏貴
林佳郁
上列上訴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與被上訴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契約解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捌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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