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再小字第1號
再審原告 吳翹玠
再審被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參萬肆仟捌佰肆拾元,應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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