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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司補字第1152號
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貴能等間聲請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全體相對人之完整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以下附表所示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並宜記載其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明定。
二、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提出相對人之完整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致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亦無法確定相對人之當事人能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未為,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序號 應補正事項 1 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2 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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