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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司補字第2066號
聲 請 人 陳燕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電扇瑕疵老闆娘間聲請損害賠償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相對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並宜記載其國民身分證號碼,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明定。
二、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提出相對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致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為,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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