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9,北司補,598,2020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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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司補字第59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梧洲等間聲請返還所有物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並宜記載其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明定。

二、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提出相對人之完整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致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亦無法確定相對人之當事人能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未為,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
│序號│應補正事項                                    │
├──┼───────────────────────┤
│ 1  │全體相對人之完整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
│    │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
│ 2  │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之最新第│
│    │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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