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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1690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訴訟代理人 張維君
欒永彬
吳春龍
被 告 陳熙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四日上午十時○○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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