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9,北簡,17072,20240809,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7072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俞欣潔 
被      告  玉縈國際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蘇健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6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中第二項關於「自民國一百一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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