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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21569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訴訟代理人 陳瑞麟
林芷伃
被 告 林佰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陸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陸佰陸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660元
合 計 1,6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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