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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9059號
原 告 林育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耿汎間清償合夥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1,93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載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之事項,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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