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9,北簡,9336,2020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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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9336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洪慧敏
被 告 謝基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分期買買價金,惟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板橋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且兩造間並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是依上開法條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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