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9,北簡,9467,2020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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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9467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志忠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9年6月10日起訴請求被告陳志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惟被告陳志忠已於103年4月20日死亡,有被告查詢結果可以認定,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不合法,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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