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9,北簡,9818,2020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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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9818號
原 告 束明炬

被 告 房智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一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金門縣○○鄉○○路○○○○○號,有原告提出之被告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

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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