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035號
原 告 陳建民
被 告 陳靖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伍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