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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038號
原 告 龍昕澤
上列原告與被告薩摩亞商幣寶亞太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返還帳戶金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僅記載「被告應返還原告於該公司帳戶內之金額」,並不具體明確,應具狀表明請求返還金額究為若干?若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訴之聲明,並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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